Assembly of God Leung Sing Tak Primary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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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第一章: 大綱

1.1 會名本會定名為「基督教神召會梁省德學校(將軍澳)家長教師會」。
1.2 會址本會的會址是新界西貢將軍澳文曲里二號。
1.3 宗旨本會宗旨是:
1.3.1 促進家庭與學校之間的緊密聯繫,
從而促進家長與教師之間及家長之間的良好關係。

1.3.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協助學生健康成長,提高學校教育質素。

1.3.3 改善學校設施,促進學生之福利。

第二章: 會籍

2.1 會員資格2.1.1 家長會員:所有在本校就讀的學生的家長及其監護人均可申請,惟每一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參加,佔一個會籍。(會籍資格為期一年)

2.1.2 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2.2 會員權利2.2.1 各會員有權選舉執委及被選為執委,以及在會員大會中享有投票權。

2.2.2 列席執行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之一切會議。

2.2.3 行使動議、選舉、被選、表決、罷免的權利。

2.2.4 各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2.5 若因子女畢業或退學:

2.2.5.1 若因子女畢業,其家長會員資格可保留至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2.2.5.2 若因子女畢業,家長會員同時又屬於執行委員會之成員,其會員資格、執行委員資格可保留至該屆任滿為止。

2.2.5.3 若因子女中途退學,其家長會員資格即時終止,其執行委員資格及職務亦隨其子女退學後終止。

2.2.6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會員以填補年中之執行委員的空缺。

2.2.7 執行委員會有權視乎特殊情況加設增補委員,由執行委員會邀請在該屆曾參選之家長會員擔任,而優先次序則以選舉中得票最多之家長會員為先。

2.2.8 教師委員則由校方委任,再由執行委員會通過。
 
2.3 會員義務2.3.1 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須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按時繳交會員年費。

2.3.2 服從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2.3.3 家長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三十圓正。及其後須於九月每個學期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

2.3.3.1 如於學期中入會者,亦需繳交全年會費。

2.3.4 除2.3.3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或資源予本會,以推行有意義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

3.1 組織架構3.1.1 本會乃一正式註冊之團體。如成為認可家長教師會,本會有責任推行家長校董選舉,詳情於選舉委員會制訂。

3.1.2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以下簡稱「執委會」)。

3.1.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委會處理。

3.1.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2 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組成:3.2.1 會員周年大會(簡稱大會):

3.2.1.1 大會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舉行。

3.2.1.2 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3.2.1.3 大會議程將於會議舉行之十四天前通知全體會員。

3.2.1.4 在大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切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而會員將:
i) 審議本會之一般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ii) 提議及討論下一年度所進行之活動。
iii) 於選舉年度選出新一屆之執委會家長委員及確認新一屆之執委會教師委員。

3.2.1.5 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該年度不少於30%或30人之本會會員人數,以較少者為準,但必須有三位或以上的家長委員及三位或以上的教師委員出席,方為合法。若 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於再次召開會議時,則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3.2.2? 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

3.2.2.1? 執委會之產生方式:

3.2.2.1.1 由現屆執委會委員出任選舉委員會,組織、執行及監察選舉事宜。

3.2.2.1.2 選舉委員會發信予每一位會員,邀請會員自薦或接受提名為執委會候選人。

3.2.2.1.3 選舉委員會將候選人的資料給予各家長會員,在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選出新一屆執委。教師執委則由校方委任,其結果須在會員大會上得到確認。

3.2.2.1.4 獲得最高票數之八位家長會員,及由校方委任的教師會員七人,合共十五人,成為新一屆執委會。

3.2.2.1.5 執委會委員的任期俱為兩年。

3.2.2.1.6 家長執行委員可連選連任。

3.2.2.1.7 當選之執委須於周年大會後進行互選,出任執委會有關的職位。卸任的執委須於周年大會後兩星期內,將本會有關文件和物資,移交接任之執委會。

3.2.2.1.8 執委會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3.2.2.1.9 若增補委員放棄擔任執行委員,執行委員會則有權委任會員以填補年中之執行委員的空缺。

3.2.2.1.10執委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目的而邀請會員擔任顧問。

3.2.2.1.11執委會委員若中途離任,須於一個月或之前給予本會一份書面通知及於卸任前十四天將有關文件和物資,交還執委會。

3.2.2.2 執行委員會的架構及職權如下:

3.2.2.2.1主席一人(由家長會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及執行本會之議決案,及為各特別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3.2.2.2.2副主席兩人(由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各出任一職)。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主席缺席或離任時,由副主席(家長會員)執行主席的職權。

3.2.2.2.3秘書一人(由家長會員出任)。負責本會一切會議紀錄及文書工作,處理及保存來往書函及其有關文件。

3.2.2.2.4副秘書一人(由教師會員出任)。協助秘書工作,於秘書缺席或離任時,得代行其職責。統籌製作會員名冊及更新會員通訊資料。

3.2.2.2.5司庫一人(由家長會員出任)。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登記會產,記錄本會之財政收支及保存各項收支單據。每年需將結算交由執委會審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2.2.2.6司數一人(由教師會員出任)。協助本會一切財務事宜,複審本會財政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2.2.2.7總務兩人(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一人出任)。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及協助其他委員推行各項活動。

3.2.2.2.8康樂兩人(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一人出任)。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及群育活動。

3.2.2.2.9宣傳兩人(由家長會員一人及教師會員一人出任)。負責本會一切活動之宣傳及聯絡工作。

3.2.2.2.10聯絡兩人(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一人出任)。負責透過各項途徑,發放籌委會之最新消息,協助整理及更新通訊資料。

3.2.2.3 執委會會議:

3.2.2.3.1每年最少需要召開兩次會議。

3.2.2.3.2法定人數為家長執委半數或以上及教師執委半數或以上。

3.2.2.3.3如主席及副主席 (教師會員) 同時缺席會議時,是次會議即告流會,
須另定日期舉行會議。倘若於另定日期後仍有流會的情況出現,會議則由副主席(家長會員)代行主持會議。

3.2.3 特別會員大會:

3.2.3.1在接獲不少於40%之本會會員聯名提出列明討論某項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執委會須於三個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2.3.2會議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二十八天前通知各會員。

3.2.3.3特別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該年度不少於40%之本會會員人數。若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於再次召開會議時,法定出席人數同樣為該年度不少於40%之本會會員人數。

3.2.3.4特別大會上,只討論及決議請求書上所列明的事項。

3.2.4 押後會議:

3.2.4.1若於預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可宣佈押後會議及續會日期,主席並須於押後會議舉行前一星期通知有關會員出席。

3.2.4.2若押後會議召開時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以如期舉行會議,會員須依從議決事項,但此不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

3.2.5 議決方式:

在會員周年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議決事項皆以「簡單多數票」表決,若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或宣布延期討論。
 
3.3 顧問:3.3.1校長及副校長為當然顧問,負責協調會務及提供意見,協助主席召開及主持全體會員大會。

3.3.2經執委會通過,可邀請會員、專業人士、社會賢達或政府官員出任顧問,給予本會建議、指導及執行本會之義務工作。

第四章: 財政

4.1 本會經費來源4.1 1家長會員的會費(會費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4.1 2本會可以對外、對內籌款,另可接受會員及社會人士捐助,惟款項須得執委會批准。

4.1 3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盈餘。

4.1 4教育署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的撥款。

4.1 5政府機關、新界婦孺福利會或其他社團的資助或撥款。
4.2 本會經費可用於4.2 1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支銷。

4.2 2支付本會一切經常性之費用及支銷。

4.2 3撥作新界婦孺福利會梁省德學校(將軍澳)以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4.3 使用經費守則4.3.1司庫或司數須於執委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

4.3.2司庫應將收到的全部款項,在七個工作天內存入本會名義的銀行戶口。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司庫和司數中任何兩位(必須一名為教師委員,一名為家長委員)簽署加授權印章方為有效。

4.3.3 執委會委員不得超支而令本會負債,如因個人問題令本會負債者,則須負上全部責任。
4.4 核數由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並委任一位非執委會委員為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審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第五章: 附則

5.1 修改會章本會會章之任何修訂,必須以書面通知執委會並由執委會審議,再得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5.2 解散
倘若解散動議獲全體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本會即告解散。若有任何餘下資產,將由執委會按大會決定,捐贈予本校或任何本港的註冊的慈善團體。
5.3 詮釋解釋本會會章之權歸執委會所有。
5.4 罷免5.4.1罷免執行委員及開除會員會籍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以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執行。會員如觸犯下列事項,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會籍:

5.4.1.1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者。

5.4.1.2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5.4.1.3冒用本會名義行事者。

5.4.1.4行為引致本會名譽受損者。

5.4.1.5欠繳納會費者。

5.4.2執委會有權保留行使罷免之權利。